《分析仪器通用技术条件》等两项国标意见征求

时间:2020-03-02 作者:化工仪器网 阅读:3054

        近日,分别由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和大连依利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负责起草,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SAC/TC124/SC6标委会归口管理的项目代号分别为20180711-T-604的《分析仪器通用技术条件》和20181692-T-604的《液相色谱仪测试用标准色谱柱》两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完成修订。应各标准起草工作组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及《全国工业过程测量控制和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析仪器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现将这两项新国标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有意见的委员和专家可于2020年4月15日前提出并上交。

 
        《分析仪器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了分析仪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适用于各种类型分析仪器(简称仪器),同时也适用于与仪器配用或形成独立产品的样品处理、制备、信号处理传输和辅助分析的装置等。
 
        在要求方面,包括仪器的工作条件,外观和结构,功能,性能特征,接口、兼容性或相互配合,安全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成套性;试验方法则包括试验条件、外观和结构、功能检验、性能特征测试等,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试验时使用的测量设备、标准物质(或实物标样、工作标准样品)等的不确定度应不大于仪器规定的示值误差的三分之一,这时,测量试验产生的误差是可忽略的。而当试验使用的测量设备、标准物质(或实物标样、工作标准样品)等的不确定度大于仪器规定的示值误差的三分之一时,测量试验产生的误差不可忽略,这时应该按照标准提出的原则处理。
 
        该项标准是对GB/T12519-2010《分析仪器通用技术条件》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在技术内容上有一定的改动,包括1.增加了仪器分类和命名;2.仪器性能特性要求中增加了GB/T 34042-2017在线分析仪器系统通用规范;3.仪器安全性采用GB/T 34065-2017 分析仪器的安全要求;4.检验规则采用GB/T 25472-2010 分析仪器质量检验规则;5.增加了电磁兼容性的要求和试验方法的参考标准;6.删除了附录A。
 
        《液相色谱仪测试用标准色谱柱》规定了液相色谱仪测试用标准色谱柱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液相色谱仪测试用标准色谱柱(以下简称“标准柱”)。
 
        在要求方面,包括外观、柱效、色谱峰对称性、压降、评价报告等内容,其中,标准指出柱效以萘峰理论板数表示,理论板数应不小于18000;色谱峰对称性以萘峰的拖尾因子表示,拖尾因子应在0.90~1.20范围内;标准柱压降应不大于15MPa;评价报告应包括标准柱柱号、柱规格、填料名称及批号、流动相、柱压降、流量、色谱图、测试结果(保留时间、拖尾因子、理论板数)等。
 
        在试验方法方面,包括试验条件、试验两项内容,其中,标准指出,试验用的仪器设备包括高效液相色谱仪(配紫外-可见光检测器或二极管阵列检测器,色谱柱恒温箱)、色谱数据工作站、注射器、pH计、电子天平、容量瓶等。试验用的试剂包括甲醇、色谱纯、尿嘧啶、分析纯、萘、纯水。标准溶液配置应当用电子天平称取10.0 mg尿嘧啶和100.0 mg萘,置于100 mL容量瓶中,用甲醇定容至刻度,配成母液,然后取1.0 mL母液,置于10 mL容量瓶中,用甲醇与水之比为85:15(体积分数)定容至刻度,得到含1.0×10-5 g/mL尿嘧啶、1.0×10-4 g/mL萘的标准溶液。
 
        在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方面,标准指出,每支标准柱应有标牌并且应标示名称,编号,规格,固定相名称、粒度、批号,流动相方向等内容;标准柱包装应具有防止雨淋、暴晒及剧烈冲击功能;包装盒应采取不易褪色的颜料标注;标准柱在运输过程中,防止雨淋、暴晒及剧烈冲击;贮存时,环境温度在0℃ ~ 50℃,相对湿度不大于85%。
 
        以上两项新的国家标准的提出,有望为分析仪器行业提供更多切实的准则,规范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因此还望业内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助力新国标早日落地实施,惠及分析仪器行业。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分析仪器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
        《液相色谱仪测试用标准色谱柱》(征求意见稿)